男子醉酒后坠楼身亡 同饮者被判适当赔偿
男子醉酒后坠楼身亡 同饮者被判适当赔偿
2020-12-25 来源:法治日报——法制网 作者:唐荣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唐荣 通讯员 张建国
近日,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被害人李某与朋友在酒吧饮酒,醉酒后不幸坠楼身亡,其家属要求陪同李某饮酒的友人、涉案酒吧业主、酒吧所在地物业公司及物业公司所有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并请求法院判令各被告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80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发当天,李某在路上偶遇朋友孙某,便邀其与另一朋友耿某等人一起吃饭,席间4人喝了2瓶白酒。饭后,孙某邀请大家唱歌,耿某提议前往其朋友华某工作的酒吧。一行人在酒吧又买了一瓶洋酒,继续喝酒、玩耍、唱歌。
据耿某对公安机关的陈述,几人在酒吧娱乐期间,李某走出酒吧后门(消防通道),站在后门走廊栏杆处。耿某、华某、孙某一起出来,劝李某回到酒吧内。正当大家准备往回走时,耿某回头突然发现李某手抓栏杆、右脚已跨过栏杆,耿某来不及去拉,李某已翻过栏杆摔到了楼下。耿某、华某、孙某等人随即报警并拨打120,抢救人员赶到后,确认李某当场死亡。
事发后,李某家属认为该酒吧所在地物业公司作为涉案物业的所有者和经营者,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和管理义务,对李某的死亡负有直接的重大责任。孙某、华某、耿某在晚饭喝完酒后又拉李某去酒吧喝酒,对其积极劝酒导致其喝酒过量,之后没有尽到对李某的保护义务送其安全归家,对其死亡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另查明,该酒吧经营者与涉案物业管理公司没有直接租赁合同关系,其未经物业同意加开后门,加装消防楼梯及栏杆。经事发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酒吧一次性赔偿李某家属丧葬费、抚养费,并约定至此了结纠纷。
法院认为,李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正常成年人,应当对自身安全负完全的注意义务,但其放任自己的饮酒行为,导致醉酒并意外坠楼身亡,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对本次事故负主要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某酒吧架设的消防安全通道外延栏杆高度为104厘米,低于国家对建筑物公共部位凭空处栏杆的净高度要求,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酒吧业主已与原告达成人民调解协议,该协议已经履行完毕,故不予处理。涉案物业的所有权人不是事发公共娱乐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且无证据证明涉案消防通道及栏杆是其所架设,故不应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
对于孙某、耿某、华某等人,无证据证明有劝酒导致李某身体伤害的主观故意及行为,故不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但他们作为共同饮酒人,对同伴负有提醒、劝阻、通知的义务,对醉酒者负有照顾、护送的义务。孙某、耿某、华某已注意到李某的醉酒行为,劝诫李某回到酒吧内,但不够细致,是无心之失,负有一定的责任,应共同对李某的死亡承担10%的赔偿责任,连带赔偿原告损失98209.0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