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处置实行首接责任制 云南省将出台反家庭暴力条例
7月29日,云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在昆明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云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为云南省反对家庭暴力工作提供了法律支撑,对云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条例(草案)》共有六章五十条,重点对上位法设定的工作职责、预防教育、投诉处置告诫书、临时庇护、人身安全保护令等制度进行补充、细化和延伸,同时紧密结合云南反家庭暴力工作实际,体现云南特色。
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基层社会治理
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侮辱、诽谤散布隐私等方式,或者利用其他手段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被定义为家庭暴力。
《条例(草案)》明确,在反家庭暴力工作中,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不得泄露涉及家庭暴力案件举报人、报案人的信息。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的领导,将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工作的内容,建立健全反家庭暴力工作协调机制,推动反家庭暴力多部门合作。
同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网络化服务管理,做好辖区内家庭暴力的预防、处置、救助等工作,协助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工作服务机构开展反家庭暴力工作。
家庭暴力处置实行首接责任制
《条例(草案)》明确,家庭暴力处置实行首接责任制,对涉及多个单位职责的,由首先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单位会同其他单位共同处理,按照工作职责,做好受理跟进和转接等。
家庭暴力受害者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的单位、居民委员会、村委会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
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单位,应当劝阻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对加害人进行批评教育;提供家庭矛盾纠纷、调解婚姻关系、调适心理辅导、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服务;协助报案、就医、伤情鉴定、庇护救助等将受害人及时转介到有关部门或者机构。
此外,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人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家暴情节较轻可出具告诫书
《条例(草案)》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警后及时出警,制作出警记录。首先公安机关要立即制止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控制加害人,及时调查取证,查明基本事实。
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同时,及时进行家庭暴力危险性评估,依法予以处理。对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基层妇联组织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定期查访和回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并做好查访和回访记录。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基层妇联组织发现加害人违反告诫书再次实施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QQ、微信聊天记录可作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明
《条例(草案)》提出,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其中,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受到威吓、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无法自行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条例(草案)》明确,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诊疗记录;证人证言、加害人保证书;文档、图片、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微信、QQ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和视听资料等,都可以作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明材料。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72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
从具体保护措施上看,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的居住场所、工作单位、学校或者经常出入的其他场所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生活、工作、学习的活动等措施。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除依法处罚外,可以由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实行失信联合惩戒。(记者 杨萍 龙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