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进行行政诉讼案件代理的义务与限制
律师进行行政诉讼案件代理的义务与限制
2015-02-21 来源:http://www. 作者:admin行政诉讼律师代理的诉讼义务都有哪些?
1.依法各项权利,不得滥用诉讼权利;
2.遵守诉讼程序,服从法庭指挥,不得故意捏造或歪曲案件事实.
3.尊重对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伯诉讼权利;
4.对于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依照法律规定保守秘密;
5.不得自制查阅法律禁止复制查阅的案卷材料。
(五)律师代理行政侵权赔偿应注意的问题都有哪些?
1.律师代理当事人提出行政侵权赔偿的请示,可以有两:一是在提起要求撤诉或晋具体行政行为之诉时,一并提出赔偿请示;是单独提出行政侵权请示。
2.律师代理提出行政赔偿请示时,应注意审查几个问题:第一,是否有损害事实。 第二,损害事实与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第三,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主观上有过错。 第四,这种行政行为本身是违法的。
3.律师代理单独提起行政侵权赔偿请示的,大行政复议之后,或者在提起了行政诉讼后提出诉讼请示。
4.行政侵权赔偿诉讼的最大特点是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特殊规定,运用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
被告的代理律师在行政机关参加行政诉讼时,其诉讼权利受到哪些限制?
1.代理律师没有起诉权。
2.代理律师没有反诉权。
3.代理律师没有悼念证据的权利。
4.没有行解权。
由于行政诉讼主要是针对行政主体所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裁决,因此,诉讼请求一般是请求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行政行为。具体来说,对于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职权、褴用职权的,可请求撤销并要求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对于附带民事诉讼的也要一并提出;对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也可以请求履行法定职责;对于具体行政行为显失公平的,原告亦有权请求依法改判。